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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配套立法亟须提速

分类:法制法规
2007.10.15 20:41 作者:东皋狂客 | 评论:0 | 阅读:0
 
 

《物权法》配套立法亟须提速

严循东  2007年10月16日

《物权法》配套立法工程能否快速优质地完成,直接关系到《物权法》能否从纸面上的权利变成活生生的权利。

与百姓财产权益息息相关的《物权法》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北京昌平法院和房山法院分别受理了两起与《物权法》有关的案件,百姓寄希望于《物权法》维权的迫切心情由此可见一斑。然而一位曾参与《物权法》立法的专家却指出:这两起案件所涉及的《物权法》具体条文或仍存争议、或不够明确,都有待最高法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事实上,《物权法》正式实施前长达半年多的准备期内,无论是最牛钉子户事件所凸现的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盲点,还是小产权房风波所暴露的土地物权悬念,都在以直观的方式参照着《物权法》,期待着法律更加明晰的答案。

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或者为了搁置一些暂时无法解决的争议,《物权法》在一些问题上采取了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也因此留下了立法空白点,并将这些立法任务以授权等方式移交给了配套法下位法。此外,《物权法》中一些偏于原则、粗疏的条款,也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等途径加以细化。

在《物权法》正式实施前,包括物业管理条例在内,国务院和各地已抓紧修订或清理了与《物权法》精神不符的现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不过,社会高度期待的不动产登记法、征收征用法等等一直未见进展,有关《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亦未在法律实施前面世。尽管繁重的《物权法》配套立法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但如果让《物权法》的实施长期缺少配套立法,势必影响《物权法》的效力。

问题的另一面是,在《物权法》配套立法过程中,应该如何坚守物权法的立法精神?

就在《物权法》实施前不久,《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了修订,授权国务院就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问题先制定行政法规,以替代2001年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与公民财产权最容易发生冲突的,就是拆迁问题。对此《物权法》强调,应当由高位级的规范——法律来规制其权限和程序。换言之,应当由征收征用法之类的专门立法来承担。

当然,在征收征用法无实质进展、而《物权法》实施又迫在眉睫的情形下,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有关拆迁的行政法规,不失为解决问题的权宜之计。但这一权宜之计应在民主、公正的平台上实施,以避免新拆迁条例的某些条款,与有效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物权法》精神产生冲突。更重要的是,要注意到这仅仅是一个救急之法,而不能一劳永逸地依赖下去。希望立法机关加快征收征用法的立法步伐,在更高的制度层次上,更为有力地约束公权、保护私权,以更好地贯彻《物权法》的立法原意。

在拟制与《物权法》相关的配套立法时,民主、公开、审慎的立法方式,以及坚守《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应当是起码的立法底线。特别应当警惕的是喧宾夺主式的越权立法。尤其是那些通过民主讨论的程序仍未彻底解决的《物权法》立法争议,比如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等,更不能由配套法下位法关起门来简单地拍板了断。否则,《物权法》就有被架空乃至被曲解的危险。

《物权法》配套立法工程能否快速优质地完成,直接关系到《物权法》能否从纸面上的权利变成活生生的权利。

 
严循东版权所有

你可以通过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http://hb12369.bokee.com/viewdiary.18647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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