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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分类:法制法规
2007.11.17 21:39 作者:东皋狂客 | 评论:0 | 阅读:0
 
 

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严循东  2007年11月18日摘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省环保科技发展,规范和加强环保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省财政每年从排污费和省级环保引导资金中安排1300万元,环保科研课题经费(以下简称课题经费)用于资助江苏省级环保科学技术研究及应用项目。

第二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选题符合国家、省环保行业科技信息化发展规划的要求,体现省环保建设、管理发展的重点和特点。

(二)符合国家对科技课题经费管理、公共财政对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经费安排“公平、公正、公开”,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

第三条 课题经费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课题经费的预算安排,参与课题库管理和课题的审核;会同省环保厅下达课题经费预算;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组织资助课题的申报和课题库管理并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并公布年度环保重点科研课题计划、组织对申报课题开展评审,对课题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课题完成的验收,开展绩效评价和课题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污染物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项目:指具有独创性、先进性和推广价值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所申报新技术、新工艺须附查新报告或经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

(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指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每项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试点(项目实施)单位不超过2个,技术提供方应与应用试点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三)管理科学研究:指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的重大环保发展战略、管理体制机制、环境标准研究制订,流域性和区域性重大的环境风险和准入条件研究。

对第(一)、(二)类课题的补助额度不低于年度课题经费总额的77%,对第(三)类课题的补助额度不超过年度课题经费总额的23%

第五条 课题经费的列支范围

课题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等。费用标准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一)类课题,课题经费仅资助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直接费用的开支;对第(二)类课题,课题经费除资助上述直接费用外,可资助技术服务合同(协议)范围内的相关费用。

课题承担方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的支出,如需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须事先报经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审核同意。

 

第三章  课题经费的申报管理

第六条  每年年底前,省环保厅根据省环保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省委省政府环保发展战略要求,研究制定下年度环保科研课题计划。根据年度环保科研课题计划,每年年初,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发布当年度课题申报指南或招投标信息。

第七条  课题申报单位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年度课题申报指南或招投标信息,对本级范围内申报课题认真进行组织申报和预审,严把课题质量关。

第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对列入年度环保科研重点课题计划的课题逐步实行招投标制。

 

第四章  课题审核及经费拨付

第九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课题库及评审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的课题材料开展评审。专家组由省内外环保技术、经济和管理类专家组成,并执行评审回避制度。专家组按规定要求对课题经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将开展实地勘察及评审),并出具明确的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依据专家组的意见,对照有关规定确定资助课题及资助金额。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及时下达课题资助资金,其中,第(一)(三)类课题资助资金下达给研究开发单位,第(二)类课题资助资金下达给试点(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环保科研课题实行招投标制的,按国家和省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课题经费的跟踪管理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进行监督检查,了解课题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补助资金,结转下一年度在课题合同期限内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其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报送省环保厅;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剩余资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收回,相应增加下年度省环保科研课题经费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课题申报或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收回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资金预算(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课题未启动实施;

() 课题承担单位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效果。

专家组专家未执行回避制度,或在评审中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从次年起,两年内不得再次入选专家库。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来源于其它渠道的省级环保科研课题经费,如无具体使用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〇〇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严循东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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