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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严循东 2008年1月9日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受贿案一审宣判,何闽旭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一审查明,1991年至2006年5月期间,何闽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受收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41万元。何闽旭犯受贿罪,不仅数额特别巨大,而且具有主动索贿的显著特点。其索贿数额计人民币330余万元,其中单笔最高的达100万元。
索贿行为,我国现行的法律,将其列入受贿范围,以受贿罪论处。实际上,索贿与受贿虽然是“天下乌鸦一般黑”,但其具体表现,还是有所区别的。受贿行为,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其特点是行贿人主动拉拢腐蚀并向受贿人行贿,受贿人出于贪利的私欲,接受他人的财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而索贿行为,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索贿较一般受贿,在方式上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因而不以“为他人谋利益”为必要条件,不论行为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其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他人主动索取贿赂,,就可以认定为受贿。
因此,我国刑法在对受贿罪的处罚中,有一条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
腐败分子进行索贿,只要能捞到好处,什么地方都会伸手的,不过,就大量索贿来说,则往往将房地产商作为索贿对象。这一方面,不法房地产商常常需要腐败分子利用职务为其谋取不法利益,另一方面,他们又正是肥得流油,可以向腐败分子大量进贡。何闽旭在担任池州市委书记时,为某房地产公司在项目引进、商品房销售、城市建设拆迁、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等方面提供了帮助,先后向该公司董事长詹某索贿8 次,其中一次就开口索要了100万元。安徽省宣州市原常务副市长赵增军东窗事发,也正是与房地产商眉来眼去,狼狈为奷,主动索取了8万多元。
腐败分子急吼吼地大量索贿,从何闽旭案中看来,也有他们的“苦衷”。这就是极为糜烂的腐败生涯,使他们需要不断地非法捞钱。何闽旭沉迷女色,喜新厌旧,不断调换情妇,为摆脱一个个旧情妇的纠缠,需要支付情妇们索要的“高价青春损失费”,只能不断地开口索贿。同时,索贿者拼命索贿,还有政治腐败的需要,就是想通过积累必要的行贿资金,以求得更高的官位,捞取更多的钱财。何闽旭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就认识一个“能人”,说能帮助他升迁,先后送此人130万元去活动。河北省保定市原市委书记王昆山大肆索贿,也是为了向一个自称是中央高级领导人身边的“贵人”行贿,以求保官升官。然而,这两个“能人”“贵人”都是诈骗犯。腐败分子与诈骗分子合演着“黑吃黑”的丑剧。
由于索贿者特别贪吝,具有更突出的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性,有法律人士建议,把索贿行为单独成立索贿罪,建立罪行多元化立法模式。我想,在“索贿的从重处罚”的基础上,向前作出这一跨,是有利于完善受贿罪立法的,便于更有力地打击索贿犯罪,推动反腐斗争更深入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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