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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中国官员引咎辞职成为常态
严循东 2008年2月29日
2月20日《法制日报》:2月19日,吉林省高级法院党组书记、新任院长张文显分别与该院领导班子成员签订了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张文显言明:“今后班子成员发生违法犯罪,造成恶劣影响,我向省委和中央引咎辞职……”
对引咎辞职这个与反腐败密切相关的政治概念,很多普通中国人是陌生的,即使是对此有了解的官员也讳莫如深、不愿多言;应当引咎辞职的官员,很少主动为之——至少从媒体的公开报道中,我们鲜闻哪位官员因失职渎职或经济腐败问题而引咎辞职。而在世界上一些公民意识比较强、法治建设比较发达的国家,不仅普通人知晓引咎辞职这个词,官员们更是“身体力行”,其中不乏政要。
近日,韩国就有一高官引咎辞职:2月11日凌晨,位于韩国首都首尔市中心、拥有600多年历史的崇礼门整座木制城楼被大火烧毁。2月12日,韩国政府文化财厅厅长俞弘说,一号国宝崇礼门被烧毁一事必须有人来承担责任,他作为文化财厅厅长决定为此承担责任而辞职(据新华社首尔2月12日电)。
中外引咎辞职观念的不同,实质上是文化尤其是政治文化的差异。中国的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一朝入仕,终身为官”的思想观念,不仅在为官者头脑中根深蒂固,甚至相当多的普通百姓也认为理所当然。除非是上级责令他辞职,或者干脆将他免职、撤职,他才可能从宝座上下来!
关于国人尤其是官员引咎辞职观念生疏和鲜见行动的原因,我们不能老拿“法律制度不健全”这样的公式来套解。早在2004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就有引咎辞职的规定。这部重要的党内法规第14条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15条更是详细规定,存在“决策严重失误”,“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等9种情形之一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
看来,对引咎辞职,我国还是有法律制度规范的。
我们为张文显院长的承诺叫好,同时,我们更希望中国也能实实在在地有一些官员能勇敢地站出来,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从而使引咎辞职成为一种常态!
你可以通过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http://hb12369.bokee.com/viewdiary.24758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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