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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聊”如何治罪,法律空白监管不易
严循东 2008年4月18日
浙江龙游一女子网上裸聊生财,被公安机关抓捕,法院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裸聊如何治罪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视频秀”成生财之道
案件主角方某是个30岁出头的待业女性,一时找不到工作的她偶然在网络上看到真人演绎的激情视频秀,受此“启发”,方某买来摄像头,在一家视频聊天室张贴“开业声明”。方某没想到的是,“生意”一开张就顾客盈门。
随着“生意”的发展,方某订立了一套收费标准,分普通顾客和VIP会员,不同级别,不同价码,不同对待。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方某的裸聊“生意”就遍及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从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千余次,共计2.4万元。
龙游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变味“裸聊”百态
裸体聊天模式在网络中不是新鲜事。有人把它作为一种发财致富的手段,以赢利为目的的“职业裸聊”产生。去年黑龙江警方破获的一起针对台湾富翁、富婆网民进行一对一、一对多人的淫秽裸聊案件中,雇主在边疆城市设立据点,购买了电脑、摄像头等相关设备,通过境外网站的“上线”,远程安装相关软件,并由对方提供密码,按照境外老板的指示“工作”。这种方法是大多数“职业裸聊”人员的工作模式。
变了味的裸聊无论对个人还是社会都带来诸多问题和安全威胁。一些人因为裸聊而闹得家毁人亡;一些“职业裸聊”者不仅自己亲身上阵,甚至拉自己的亲属投身其中;部分别有用心的人以裸体视频相要挟,敲诈“裸聊”者……
法律空白监管不易
目前,“裸聊”案件的定性大致涉及四点,一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四是纯粹的个人行为。
方某裸聊案之所以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在于方某上网“裸聊”是以牟利为目的,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符合净化网络环境、提高打击力度的社会需要。
不过,也有法律界人士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前,不应生搬硬套现有法律,缺乏法律明示与对应,纯粹根据其社会影响和“反复研究”来治罪,显然有些“牵强附会”。
由于“裸聊”在时间和空间方面的特殊性,大部分“裸聊”案件会因为与法律的明文规定有出入而无法定罪。
你可以通过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http://hb12369.bokee.com/viewdiary.27543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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