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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灾排污”应作为环保“标本”

分类:环保论谈
2008.6.1 19:11 作者:东皋狂客 | 评论:0 | 阅读:0
 
 

“趁灾排污”应作为环保“标本”

严循东  2008年6月2日

灵山县的两家企业,趁雨“突击”排放超标废水,以致大风江钦州市那彭镇河段被“染”成玫瑰红色,那彭自来水厂被迫停止供水。5月29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对该污染事件的调查结果作出通报。5月30日,记者从钦州市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这两家企业已被取缔,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下游供水已恢复正常。(5月31日《南国早报》)

当我们依然把目光聚焦在汶川地震灾害上,南方最近正遭受着一次严重的暴雨袭击,湖北、江西、广西等南方12省市因遭洪灾9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五十亿元人民币。(5月30日中国新闻网)其中,广西8人死亡,29万人受灾,损失2905万元。

面对重重灾难,我们应该做的是众志成城,共抗天灾。如果不能亲临一线出把力,也该安于自己的职责,少添乱,这是基本的伦理道德。暴雨来袭,每一个企业都应该尽一切可能维护生产安全,防止泄漏,避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但是,正所谓“人上一百,形形色色”,有人却打起了灾难的主意,想借灾规避法律——借洪灾排污。这种行为无疑将灾难扩大化,这样的企业,已丧失了最起码的道德伦理和社会责任,多一个只会多一个祸害,多一枚环保安全的定时炸弹,取缔之,只会让人拍手称快。

5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汇报会上说,“贪污、截留、挪用救灾款物,趁机发‘国难财’,性质严重,天理难容,要发现一起迅速查处一起,严惩不贷并公开曝光。”(5月29日《人民日报》)趁灾排污者为的是节约治污开支,这种“节约”行为已构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也可以等同为发国难财,其性质同样严重,也是天理难容。我们期待对之严惩不贷,并公开曝光。

目前,那两家趁灾排污的企业已被取缔,正应了一句老话,“偷鸡不成反蚀了一把米”。在环保安全问题上,这种严厉的打击是应该的,需要以儆效尤,我们必须借助于法律的手段把消那些“偷鸡”的歪念头。当然,在依法取缔这类无良企业的同时,别忘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罚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

“趁灾排污”,这样的主意打不得,这样的头带不得,这样的口子开不得。希望有关部门能将这两家企业的作为全国环保的“标本”,以警示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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