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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剑不利,高考舞弊不休

分类:文化教育
2008.6.14 07:36 作者:东皋狂客 | 评论:0 | 阅读:0
 
 

法律之剑不利,高考舞弊不休

严循东  2008年6月14日

6月8日下午,湖南省衡阳市用于监控高考考场的无线电监测车,在耒阳一中考点附近捕获强信号。随后,工作人员发现两伙共七人在某宾馆内用无线电发射器向考点内发送答案。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对此事进行立案侦查。每年都有高考作弊的新闻传出来。往年比较轰动的有广东电白2000年高考BP机舞弊案、安徽省砀山2005年高考集体手机舞弊案,等等。高考舞弊案屡查屡犯,手段不断升级,让人忧思重重

耒阳考案集中体现了高考舞弊的三个新特点:一是作弊工具越来越高科技化。早年间主要是传纸条和找人代考,后来发展到利用BP机和手机短信作弊,进而用上了针孔摄像机、隐形耳机、扫描笔窃取试题,再用无线电发射器将答案传进考场。二是作弊的方式已经从原先的“单打独斗”转变为群体作案,由专门的“操盘手”策划组织,形成各司其职的黑色链条。耒阳考案仍在侦查之中,但从场外发报的人数、从其使用的工具来看,应该不会是一起小范围的作弊事件。三是中学老师和大学生成了场外“枪手”的主力。大学生是刚从高考中走出来的优胜者,老师是与高考缠斗了多年的专业解题者,他们成为了作弊组织者重点拉拢的对象。在高校的校园BBS上,甚至能看见找“枪手”者和应征者打得火热。耒阳考案也有大专生参与。

在高考恢复之初,它基本上是一方凭真实应试能力说话的净土。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很少有考生因作弊而升学。然而在过去十几年间,考场上的歪门邪道层出不穷起来。这其中有深刻的社会原因。

从主观上来说,相当一部分高考相关者对作弊的耻感完全丧失。读书人就该清白自重的观念早已过时,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成了普遍的想法。作弊自然会提高考分,增加升学率。更多的学生有了“锦绣前程”,更多的家长心愿得遂,老师们多发奖金,校长们政绩彪炳,地方领导说起来也脸上有光———这实际上已形成了心照不宣的利益共同体。这其中,有钱有权者的子女们获益最多。

从客观上来说,现存的法律空白、轻微处罚给了作弊者可乘之机。目前没有专门的《考试法》,《刑法》中也没有专门的章节规范此事。从以往的案例来看,窃取试题的行为有比较明确的条款可以对号入座。《刑法》第282条规定了盗窃国家机密罪,“以盗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很多偷窃试题的作弊者就是以此罪名入刑的。可是对于作弊链条上的其他人,包括组织者、枪手、传送信息者,却难以找到合适的条款定罪处罚。甚至发生过这样的尴尬事:某地当场抓获了在国家级考试时架设无线电发射台作弊的团伙,最后却因为缺乏相关法律条文只好无罪释放。大多数情况下,作弊只能由教育部门按照违规来处理。对于那些已经获益的学生,教育部门可以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那些被抓了现行的学生,教育部门可以取消其考试的资格。可是对于那些只作弊不考试的人,教育部门没什么好办法处置他们。

主观上对作弊不抵触,客观上违法成本不高,这就造成了高考作弊时有发生的局面。要想使相关人员对作弊产生羞耻感,有赖于急功近利世风的好转,这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通过严刑峻法吓阻作弊行为,则容易在短时间内见效。我国古代对科场舞弊者的惩罚十分严厉:一是枷号示惩,二是斥革功名,三是杖责,四是发配。我们当然还是要依现代法律制度行事,但加大惩处力度是必须的。专门的《考试法》应该尽快出台,而《刑法》也应该将考场舞弊纳入惩处的范畴,以法律利剑清除作弊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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